【 】中選會本(15)日召開委員會議,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7年11月7日對中選會之裁定,如何因應處理進行討論。委員會議作成決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1月7日下裁定前,並未通知該會表示意見,該會將依法提出抗告。在最高行政法院作成終局裁判之前,為尊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中選會將採取適當方式,讓民眾充分了解107年10月24日公告之行政院對公民投票案第12案提出之政府機關意見書內容。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11月7日裁定,本會不得將107年11月2日之中選會公投公告登載於107年11月24日之公民投票公報。中選會指出,該院之裁定客觀上窒礙難行,因為中選會於11月9日收到裁定書時,大部分地方選委會已印製完成公投公報,部分甚至已經發送到各區公所及家戶。公民投票法第18條規定,公投公報必須於投票日前2日(11月21日)送達家戶,由於107年11月24日即將舉行投票,如果要重新印製公投公報,相關作業至少需要十日以上,更遑論有招標等困難,恐將導致無公投公報之公民投票。
中選會表示,10月24日公告之第12案公投案政府機關意見書仍公開於中選會網站,意見書內容如附件。
中選會說明,公投公報同時印製提案主文與理由書,以及政府機關的意見書,兩面俱呈,全體人民可以依其自由意志形成贊成或反對公投主文意見,投下神聖一票。10月24日中選會公告第7案至第16案之公投公告,公開於中選會之網站,民眾可以上網查詢。中選會官網公告區網址如下:https://clarify.cec.gov.tw/central/cms/bullet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