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選會本(12)日表示,無論人民公投提案的理由書,或者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皆應公告周知,並且刊印在公投公報上。刊登理由書、意見書,以及公投電視意見發表會的功能相同,都是要促進公民投票案透過理性辯證,增進溝通與瞭解,使民眾能在充分獲得資訊情形下,審慎對於公共事務表達意見並進行投票,以真正落實主權在民原則。
公投民主的價值在於讓政府傾聽社會不同聲音,一旦發現公投提案可採,修正政府意見,甚至採納為政府的政策或法律。若政府仍認為現有政策或法律較為可採,則應努力說服民眾支持。至於何種意見可採,應由全體人民做最後仲裁。中選會為獨立機關,在法令許可範圍內,應盡一切可能,促進人民與政府對公投提案的溝通。
在公投提案審查階段,若提案領銜人主動表示要修改提案主文或理由,中選會皆樂觀其成,並積極協助。基於相同道理,若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意見書後,經傾聽社會各界意見,要修改其意見書,本會將依其請求,並發布公告讓修正意見書廣為民眾周知,以落實公投審議民主之立法意旨。
依公投法第17條,中選會已於107年10月24日發布公告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7-16案投票日期、編號、主文、理由書以及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等事項。107年10月29日行政院檢送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9-15案政府機關修正意見書,因過去全國性公投案第6案,本會曾有發布修正公告之前例,且本次公投公報迄11月2日尚未付印,故本會於107年11月2日援例公告前開修正意見書,程序一切公開透明,民眾可參酌提案人之領銜人之理由書或相關政府機關意見書,作為投票選擇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