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選會今(1)日表示,無論代表正方或反方參與公投案意見發表會,都是公投辦事處推薦的菁英,其代表正當性不應受到質疑。為昭公信,該會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65條至167條為行政指導,請參與發表會之代表切結,代表反方意見者絕不發表贊成意見,代表正方意見者絕不出聲反對(切結書如附件)。該會亦會將支持及反對辦事處參加意見發表會代表人簽署切結書之情形公開於該會網站「公民投票專區」。
中選會指出,公民投票法為確保國民直接行使民權,特別設計公民投票案意見發表會,讓支持及反對意見公開倡議,最後由國民深思熟慮後投下同意或不同意票。只要符合公投法相關規定,公民投票案支持或反對意見之代表人都可申請設置辦事處,經許可之辦事處並得推薦人選參加公民投票案意見發表會。
中選會強調,民主的價值在於傾聽不同聲音,一旦發現不同意見比較可採,願意修正自己原先的意見,甚至欣然接受不同看法。若仍認為自己的意見較為可取,自己的立場也會變得更加鞏固。
公民投票法開大門、走大路。基本上預設反對公投主文者,只會成立反對辦事處,並代表反方意見參與公投意見發表會;而支持公投主文者,只能成立支持辦事處,爭取成為正方意見代表參與公投意見發表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