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公民投票法中並無投票日禁止公投宣傳之規定,惟因本(107)年公職人員選舉與10案全國性公投同日舉行投票,為預防投票日藉公投宣傳之名行競助選之實,造成執行上之爭議,中央選舉委員會今(29)日邀集內政部、法務部及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研商「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同日舉行投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公民投票法二法有關競選(宣傳)活動規定適用原則」會議。
經會議討論,有關投票日之公投宣傳活動,如穿插候選人姓名、政黨名稱、標語、旗幟、看板、號次等相關之影像、聲音及文字,依通常一般人經驗,一看即知者,則屬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如該行為地點位於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即有構成公職選罷法第108條第2項及公投法第42條之違反,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如於三十公尺以外,即可構成公職選罷法第56條第2款之違反,可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中選會進一步請今年參與各項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注意,由於今年公投議題涉及全國性立法原則或重大政策,候選人對各項公投議題無論持贊成或反對態度,皆屬其競選活動一部分。於投票日當天,候選人無論其是否為特定公投提案之領銜人,凡宣傳公投提案者,皆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款所禁止。中選會請全國公職候選人於投票日當天勿進行公投宣傳活動,以免誤觸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