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本(10)月16日及17日舉行委員會議,審查通過107年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及縣(市)議員選舉候選人資格,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將於10月19日辦理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
中選會表示,審查通過的候選人名單包括:
一、直轄市長候選人部分:受理登記計25人,均符合規定:
(一)臺北市5人:李錫錕、丁守中、姚文智、柯文哲、吳蕚洋。
(二)新北市2人:蘇貞昌、侯友宜。
(三)桃園市5人:陳學聖、鄭文燦、朱梅雪、吳富彤、楊麗環。
(四)臺中市3人:盧秀燕、林佳龍、宋原通。
(五)臺南市6人:林義豐、黃偉哲、高思博、許忠信、蘇煥智、陳永和。
(六)高雄市4人:蘇盈貴、韓國瑜、璩美鳳、陳其邁。
二、縣(市)長候選人部分:受理登記計68人,均符合規定:
(一)新竹縣4人:徐欣瑩、鄭朝方、葉芳棟、楊文科。
(二)苗栗縣4人:徐定禎、徐耀昌、朱泰平、黃玉燕。
(三)彰化縣5人:洪敏雄、魏明谷、黃文玲、王惠美、白雅燦。
(四)南投縣2人:洪國浩、林明溱。
(五)雲林縣4人:李進勇、張麗善、林佳瑜、王麗萍。
(六)嘉義縣4人:林國龍、吳芳銘、翁章梁、吳育仁。
(七)屏東縣3人:潘孟安、李鎔任、蘇清泉。
(八)宜蘭縣5人:陳秋境、陳歐珀、林信華、林姿妙、林錦坤。
(九)花蓮縣3人:劉曉玫、徐榛蔚、黄師鵬。
(十)臺東縣5人:彭權國、饒慶鈴、劉櫂豪、黃裕斌、鄺麗貞。
(十一)澎湖縣7人:呂華苑、吳政隆、陳大松、陳光復、翁珍聖、鄭清發、賴峰偉。
(十二)金門縣6人:洪志恒、陳福海、楊鎮浯、謝宜璋、洪和成、汪承樺。
(十三)連江縣4人:蘇柏豪、劉增應、魏耀乾、朱秀珍。
(十四)基隆市2人:謝立功、林右昌。
(十五)新竹市6人:林智堅、謝文進、許明財、黃源甫、李驥羣、郭榮睿。
(十六)嘉義市4人:黃宏成台灣阿成世界偉人財神總統、蕭淑麗、黃敏惠、涂醒哲。
三、直轄市議員候選人部分:受理登記計751人,符合規定者748人,不符合規定者3人:
(一)臺北市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第3選舉區李承龍因毀棄損壞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上訴駁回,案於107年6月7日確定,且於107年8月31日登記期間截止前執行未畢,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前段消極資格規定之情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二)新北市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第11選舉區張天明因犯刑法業務過失致死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於107年8月2日判決確定,依據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9月6日函復查證資料顯示,截至107年9月4日尚未執行,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前段消極資格規定之情事,應不准予登記。
(三)臺中市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第8選舉區陳習珍因過失傷害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於107年8月20日確定,且於107年8月31日登記期間截止前,尚未執行完畢,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前段消極資格規定之情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四、縣(市)議員候選人部分:受理登記計1,018人,符合規定者1,006人,不符合規定者12人,分述如下:
(一)新竹縣不符合規定者計4人:
1、
第1選舉區蘇明輝因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2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判決應執行8年,褫奪公權4年,於107年10月11日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2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2款及第8款規定之情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2、
第4選舉區劉良彬因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3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判決應執行9年2月,褫奪公權4年,於107年10月11日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2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2款及第8款規定之情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3、
第8選舉區鄭朝日同時登記為新竹縣議員及新竹縣竹東鎮鎮民代表候選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5條規定,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其申請登記之候選人,以登記一種為限。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時,其登記均無效。
4、
第13選舉區趙一先Obay
a Awi'因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2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判決應執行8年,褫奪公權4年,於107年10月11日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2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2款及第8款規定之情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二)苗栗縣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第2選舉區吳昌運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殺人未遂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102年8月28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5年6月確定,並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8月,於104年1月16日入監執行,107年4月13日縮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迄109年1月4日(現假釋中,尚未執行完畢),於107年8月31日登記期間截止前執行未畢,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前段、第5款消極資格規定之情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三)彰化縣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第2選舉區郭坤昌因傷害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案於107年8月23日確定,且於107年8月31日登記期間截止前執行未畢,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前段消極資格規定之情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四)嘉義縣不符合規定者計2人:
1、 第5選舉區翁侑君同時登記為嘉義縣議員及嘉義縣義竹鄉鄉民代表候選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5條規定,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其申請登記之候選人,以登記一種為限。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時,其登記均無效。
2、 第6選舉區侯清河同時登記為嘉義縣議員及嘉義縣中埔鄉和美村村長候選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5條規定,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其申請登記之候選人,以登記一種為限。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時,其登記均無效。
(五)屏東縣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第1選舉區秦鴻明同時登記為屏東縣議員及屏東縣屏東市永安里里長候選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5條規定,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其申請登記之候選人,以登記一種為限。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時,其登記均無效。
(六)宜蘭縣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第1選舉區李漢銘因犯刑法第144條投票行賄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褫奪公權1年,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3款消極資格規定之情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七)臺東縣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第8選舉區林淑玲因妨害名譽罪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判處罰金新臺幣3,000元,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自107年4月9日起至109年4月8日),案於107年4月9日確定,且於107年8月31日登記期間截止前,保護管束執行未畢,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5款消極資格規定之情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八)新竹市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第1選舉區謝希誠因不能安全駕駛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交簡字第36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案於107年5月31日確定,且於107年8月31日登記期間截止前尚未執行,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前段消極資格規定之情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