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10月17日新聞稿,就黃士修與中選會間補提公投連署人名冊聲請假處分一案,裁定中選會應受理黃士修先生於107年9月13日提出之補充連署人名冊,併入同年月6日原送連署人名冊處理之結果,中選會將於收受裁定書後,依法提起抗告。
針對新聞稿所載裁定理由,中選會表示,公投行政為時限行政,以其最重視法定時限,是以對於主要事項均一一予以明定,且上一階段之程序未終結確定即無從進行下一階段之程序,各階段程序甚少彈性。易言之,已經收件之連署人名冊,即必須進行下一階段之查對作業,公投法修正後,對於查對後之連署人名冊如有未足,尚有通知提案人為後續補提之規定,對公投提案成立與否並不生任何阻礙。反之,隨時可補提反而徒增行政不必要之作業程序及勞費,並將導致戶政機關查對期限起止時程之不確定,勢必延滯時程之順利進行,該裁定與公民投票之制度設計有違。
中選會另表示,昨(16)日召開之第517次委員會議,業就黃員107年9月6日所送連署人名冊之查對結果作成補提之決議,並將補提公文函送黃員。
中選會於今(17)日下午業已收到黃員補提之連署人名冊,完成概略點收後,並開具收據寄送黃員,連署人名冊則於同日送往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及新竹縣之戶政事務所依法查對。為利該公投案於10月24日前成案,以與11月24日地方性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中選會已請戶政機關在10月23日中午十二時前將完成查對連署人名冊之部分結果先予函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