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選舉委員會昨(17)日召開第505次委員會議,游信義先生所提補正「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下稱第1案)、曾獻瑩先生所提補正「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下稱第2案)及曾獻瑩先生所提補正「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下稱第3案)3案,經決議合於規定,將函請戶政機關於15日內查對提案人。
中選會進一步表示,第1、2案經3月9日舉辦聽證,鑒於大法官會議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本會為行政機關之一,自無例外之理;釋字748號揭示,「相同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與異性性傾向者間並無二致,均應受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之保障。」原有之公投主文及理由,因有牴觸上開意旨之慮,經函請提案人之領銜人限期補正後,第1案提案人明白承認「本案並不排除同性二人依其他法律規定行使釋字748號所稱之『婚姻自由』」。經委員會審認補正後之提案,已無抵觸釋字748號意旨。上開提案縱使經連署成案,交付公民投票,無論投票結果如何,相同性別之二人仍得行使上開解釋所揭櫫之婚姻自由。
第2案理由書明白肯認「同性別二人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中選會對補正後提案做整體合憲解釋,所謂「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縱使經公投通過,立法者仍有義務制訂法律保障同志結婚的權利。
至第3案經3月14日舉辦聽證,以主文及理由書部分用語之適用範圍仍有釐清之必要,經函請提案人之領銜人限期補正後,經委員會審認補正後之文件,其具體內容及範圍已可得確定,至先前於聽證程序中所討論本案是否牴觸平等權、其他基本權或比例原則一節,因正反意見兼有,尚無一致性之意見,委員會依公投提案合憲性推定解釋原則,在有疑問時爰作成有利於公投提案人之認定。若本案經公投通過,同性兒童或其父母認為構成以性傾向為基礎的歧視,仍得依釋字748解釋意旨尋求司法救濟或聲請大法官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