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華民國第13任總統、副總統與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的投票日是哪一天?投票時間從幾點開始到幾點截止?
答:投票日是民國101年1月14日(星期六),投票時間從上午8點至下午4點。
二、選舉人應該到那裡去投票?
答:請您依「投票通知單」上所指定的投票所前往投票。如未收到「投票通知單」,可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查詢。
三、選舉人投票時需要攜帶什麼證件?
答:投票時應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投票通知單。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攜帶本人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印章及投票通知單。
四、選舉人忘記攜帶「投票通知單」,可以投票嗎?
答:只要「選舉人名冊」上有您的名字,沒有「投票通知單」也可以投票。不過,為了節省選舉票領取時間,請儘量攜帶投票通知單,如忘了攜帶投票通知單,請您記得您的選舉人名冊號次在「第○頁第○號」,並於領票時告知投票所工作人員。
五、身心障礙選舉人如何投票?
答:為協助行動不便者投票,各投票所均會具備無障礙設施或提供相關輔具、器材,投票所工作人員亦會主動予以協助。另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如當事人因身心障礙無法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家屬一人在場,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如當事人無法表示其意思,則不適用上開規定。
六、在投完票後,選舉人可不可以要求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答:第13任總統、副總統與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定於民國101年1月14日舉行投票,合併設置投票所,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七、投票日當天選舉人可以領幾張選舉票?
答:本次選舉,總統副總統與立法委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除有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票外,另有區域(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票,及政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票;但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之選舉人,只能領取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票。
八、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之處罰規定為何?
答:有關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1條第3項、第93條之1第1項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5條第3項、第106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至兩項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之適用處理方式,業經內政部本(100)年5月10日邀集本會及相關機關研商決議,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爰依總統選罷法第93條之1規定處罰,並報奉行政院以100年5月24日院臺秘字第1000026313號函核復同意照辦在案。
九、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需注意之相關事項為何?
答:1.禁止將選舉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及撕毀選舉票,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6條第8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第8項)。
2.禁止於圈選後將選舉票圈選內容出示他人,違反規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9條第2項、第91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3條第2項、第105條)。
3.禁止攜出選舉票,違反規定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3條第1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8條第1項)。
4.選舉票以「蓋私章」及「按指印」方式圈選無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0條第1項第5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4條第1項第5款)。
5.禁止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第96條第4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1項第2款、第110條第5、6項)。
6.禁止於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違反規定者,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3條第2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8條第2項)。
7.禁止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違反規定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查獲之攝影器材沒收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1條第4項、第93條之1第2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5條第4項、第106條第2項)。